起草單位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等
目的意義
我國每年新增各類公眾聚集場所十多萬家,這些場所火災風險高,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群死群傷,產生較大影響。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申請人向消防救援機構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承諾,即可投入使用、營業。
本標準的制定和發布,為消防救援機構提供了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的方法和要求,也為公眾聚集場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提供了依據。
在方便群眾辦事的同時,又確保新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不降低,對于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
范圍:適用于消防救援機構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檢查。 技術內容: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術語和定義、檢查方法、要求和判定規則。
國內外簡要情況說明
2010年,公安部印發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則(試行)》(公消[2010]368號),以規范性文件規定了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的方法和要求。